1.按指令規定﹐加施CE標志和(或)隨產品附有EC合格聲明的機械和安全零部件應視為符合該指令的所有條款的規定,當然,它們必須事先按指令要求進行了合格評定。只有這樣的產品才允許在歐洲共同體市暢上銷售和交付使用。具體而言,指令要求隨產品附帶EC合格聲明的產品包括機械(包括單臺機械、有聯系的機被的組合和可更換設備)和安全零部件;指令要加施CE標志的產品只有機械,而安全零部件和將并入某機械(或與其拼裝)的不能獨立運作的機械,則不必加施CE標志。
2.編寫EC合格聲明的要求:
(1)在指令的附件Ⅱ中規定了EC合格聲明應包括的內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制造商或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確定的投權代理名稱和地址:
產品的構造.型式,序列編號等有關信息;
產品符合的有關指令:
必要時,包括所采用的標準;
必要時,包括公告機構的名稱,地址及有關認證事宜;
制造商代表或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確定的授權代理的身份及簽名。
對于將并入某機械的不能獨立運作的機械,聲明中還應說明“在機械并入相應機械面其尚未聲明符合本指令前,該機械不得使用”。
對于安全零部件,聲明中還應說明安全零部件可能實現的安全功能。
(2)EEC合格聲明必須用和機械說明書相同的語言編寫。并附有用機械使用國官方語言翻譯的文本。合格聲明應打印、文字清晰。
3.CE標志:
產品加施CE標志時,CE標志應遵照指令附件3的規定,并加施在機械顯而易見的地方。禁止在機械上加雄容易使第三方對CE標志的含義和式樣產生混滑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