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模式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的授權代理用以保護并聲明相關產品符合EC型式試驗證書所描述的型式,并滿足對其適用的指令要求的那部分程序。制造商應在每個產品上加貼CE標志,并編寫EC合格聲明。
2.制造商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制造過程中產品符合EC型式試驗證書所描述的型式和對其適用的指令要求。
3.制造商或其授權代理應保存EC合格聲明書,保存期自制造最后一個該產品之日起至少10年°。如果制造商及其授權代理均未設于歐洲共同體內,保存及提供技術文件的義務,應由負責將產品投放歐洲共同體市場的人履行。
本模式包括模式C及下列補充要求:
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對所制造的每件產品的一個或多個具體特性,進行一項或多項測試。測試必須由制造商選定的某個公告機構負責執行。
制造商必須在制造過程中加貼承擔責任的公告機構編號。
本模式包括模式C及下列補充要求:
(1)具體指令可對證書規定有效期。
(2)具體指令可規定不同的方案。
(3)具體指令可改變此期限。
如果在具體指令中批準了此項選擇,則必須指明相關的產品和要進行的測試。
制造商所選擇的公告機構必須不定期地進行或負責進行產品檢驗。公告機構必須對在現場從成品中抽取的一個適當樣品進行檢驗,并必須依據指令所述的有關標準進行適當測試或等效測試,以核查生產是否符合指令的有關要求。如果檢驗和測試表明有-一-個或數個產品不合格,則公告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
產品檢驗應包括以下方面:
(其中必須對有關方面作出規定,例如采用的統計方法,具有其操作特性的抽樣方案等,)制造商必須在制造過程中加貼承擔責任的公告機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