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歐盟各國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有不同的要求,而按照一國標準生產到其他國家很有可能無法參加CE認證的logo城市,CE認證是為了消除貿易壁壘而產生的。
國際現狀:
CE標志在歐洲經濟區(除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日益增多,帶有CE標志的商品表明,它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規定的要求。
CE標志認證:
CE認證標志不是經任何官方主管部門、認證機構或測試實驗室認可的,而是由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根據上述八種方式之一的(或混合)自己制作和添加。有些歐盟官方指定的產品,需要在收到歐盟官方機構簽發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才能加貼CE標志。
CE認證標志負責: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接受對象: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CE認證標志意義: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不接受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韓國等均不接受CE標志。
所發布之指令,適用產品如下:
從2013年7月1日起,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將被305/2011/EU-CPR法規所取代。CPR法規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新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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