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出口歐盟的貿易商和企業都知道,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2009年4月30日,三十個國家的國家標準局(NSBs)正式宣布EN標準中針對電力助動車(EPAC)的安全標準。這三十個國家包括27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冰島,挪威和瑞士。EPAC標準是通過國家標準局的公布而生效的。
目前,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馬耳他、愛爾蘭、奧地利、瑞典和斯洛文尼亞等國家標準局已公布該標準,其他的20個歐盟會員國以及三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的國家標準局將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公布此標準。在EPAC標準公布六個月后,所有歐洲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國家標準機構都將把EPAC標準看成是國家標準一樣來執行,同時2009年7月31日之前,以往任何國家標準都應以予撤消。EPAC標準的執行因國家而異。
目前為止,法國和英國將它列為強制性的法律。其他一些國家,該標準屬于歐洲產品安全管理的一部分。為那些系統使用了電壓不高于48伏的電池或者電流輸入為230伏的電池充電器的電力助動車及其配件的設計和組裝評估制定了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該標準涵蓋的產品范圍為大持續額定功率為0.25kW的電力助動車,并且在行進過程中輸出動力會逐漸減小,直至時速達到25公里每小時或騎車人停止踏車時終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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