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電壓電氣指令于1973年3月26日由歐共體理事會首次發布。1993年7月22日歐共體理事會又發布了93/68/EEC號指令,對其部分內容作了修改。根據“關于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和“關于認證與測試的全球性方針的通告”的精神,對加施CE標志的有關問題、合格評定程序等內容作了修改和補充,使之與按新方法原則制定的指令協調一致。
1、適用范圍
該指令適用于電氣設備,具體而言﹐是指設計使用于交流電壓為50 V至1 000 V和直流電壓為75V至1500 V的任何電氣設備。這里講的電壓為額定電壓。機械產品大部分都有電氣設備、且額定電壓大部分在上述范圍,所以,大部分的機械產品都要遵循該指令。
該指令不適用于以下產品:
a、使用于易爆炸環境內的電氣設備,
b.為放射線及醫療目的使用的電氣產品﹔
c.貨運、客運升降機的電氣零部件;
d、電表;
e、家用的插頭及插座﹔
f.電子籬笆控制器﹔
g、無線電-電干擾;
h、船舶、飛機或鐵路使用的專用電氣設備,并符合由成員國參與的國際組織所制定的安全條款。
2、安全要求與相關標準(1〉安全要求
該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只有符合歐洲共同體現行的良好工程作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定v且經正確地安裝,維修v并在預定用途下使用,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及財產安全的電氣設備,方可上市銷售。據此,該指令進一步規定了低電壓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a、一般要求
(a)為確保電氣設備按預定用途使用安全,在電氣產品上應標注其使用特性,識別和遵守的事項,困難時,可在說明書中說明。
(b)在電氣產品上清楚地標注制造商名稱、商標名稱或商標,困難時,可印在包裝上。(c)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制造,應確保能安全地和適當地連接和裝配。
(d)電氣設備的設計和制造,在其設計用途內使用與維護的情況下,必須保證符合以下b、c條的要求。
b、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危險
(a)應避免人身、家畜受到因與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引起的身體或其他傷害的危險。
(b)不會產生可能引起危險的溫度.弧光或輻射。
(c)充分保護人身、家畜及財產免受由電氣設備引起的,根據經驗發現的非電氣危險;(d)絕緣必須適合于各種可能預見的情況。
c、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產生危險
(a)電氣產品應達到預期的機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
(b)電氣產品在預定的環境條件下,可抵抗非機械性的影響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財產免受危險。
(c)電氣產品在可預見的超負荷情況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財產安全。(2)滿足該指令安全要求的標準
該指令規定了滿足其規定的安全要求的標準,具體如下:
a、協調標準;
b、經過各成員國協商由歐盟委員會公布的IEC CEE涉及電氣設備安全的標準;
c、若無上述標準時,各成員國確認的國家標準(電氣產品的原產地成員國的國家標準)。
對于機械產品而言,最重要的,應當遵照的協調標準為EN 60204-1;1997《機械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Ⅰ部分;通用技術條件》,他適用于幾乎所有機械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及系統。不適于手攜式機械及高級系統(如系統間通訊)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EN 60204為機械電氣設備的系列標準。除第Ⅰ部分通用技術條件外,其余部分是針對特定機械產品規定的技術要求。目前,涉及到起重機﹑縫紉機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已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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