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通問答:電池做CE認證用什么標準?
答:電池環保指令2006/66/EC電池EMC指令EN61000電池安規標準:EN62133,EN60950
根據歐盟市場的“CE”標志,是強制性認證標志,不管是歐盟內企業生產的,還是其他國家制造的,要想在歐盟市場自由流通,如有“CE”標識,則必須注明該產品是否符合歐盟技術協調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在歐盟法律中,這是一項強制規定。
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電池CE認證
歐盟電池指令:
2006/66/EC號新電池指令草案經歐盟批準,并于2006年9月6日正式生效,取消原電池指示(91/157/EEC)及其修正條文(98/101/EC和93/86/EEC)。會員國必須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新電池指令轉換成本國法律。
1.指令的目的
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及循環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廢棄物的數量。
2.指令涵蓋的產品范圍
指令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成員國安全及軍事裝備所用電池、太空用電池除外)。較只適用于含若干鎘、汞、鉛的舊電池指令91/157/EEC,范圍有所擴大。
3.指令的內容
(1)禁止電池中汞含量超過0.0005%(汞含量超過2%的紐扣電池除外);禁止便攜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超過0.002%(報警系統、醫療設備及無繩電動工具用電池除外)。
(2)市場上所有耗用的電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45%。
(3)電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應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65%,鎳鎘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75%,其他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50%。
(4)終用戶需要通過以下方式被告知:
經由宣傳材料,告知電池或蓄電池中的物質對環境及人體的潛在影響、廢棄電池棄置時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銷售點直接被告知;
在電池上進行可視標識,應涵蓋以下信息:回收標志,電池或蓄電池的容量、化學符號Hg,Cd和Pb(若汞、鎘和鉛的含量分別超過0.0005%、0.002%和0.004%)。
(5)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每家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若電器或電子產品內裝有電池,該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歐盟成員國注冊。
4.電池指令的修訂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發布):該指令對新電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員會的權限進行了修訂;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發布):該指令就電池及蓄電池的銷售對新電池指令2006/66/EC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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