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驟操作:
1.根據指令關于使用CE標志應通過何種合格評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評定的原則和93/465/EEC號理事會指令,在八種認證模式中選取合適的模式。
2.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或申請第三方評定或強制申請歐共體通知程序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后,編制制造商自我評定的一致性聲明和(或)認可認證機構的CE證書,作為可以或準許使用CE標志的前提條件。
3.由制造商按有關指令規定在通過規定模式的合格評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標志及有關指令規定的附加信息。
4.有關指令規定應在CE標志部位,接著加附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應由執行合格評定的認可認證機構自行加附,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加附。對特別危險的產品,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樣品試驗和(或)質量體系認可的,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才能獲準使用CE標志。
CE認證過程:
1、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申請者須填寫申請表格,提交申請表格及產品使用手冊。
3、工程師確定測試標準、試驗項目以及報價;
4、申請人確認報價,雙方簽署服務貿易合同,并支付認證管理費用;
5、申請人應向代理機構提供樣品及相關技術資料;
6、進行產品測試和實驗室技術文件的審查;
7、如果檢查不合格或技術文件不符合要求,實驗室會及時通知申請人;
8、申請人改進產品或修改技術文件;
9、實驗室重新測試改進產品,并檢查修改后的文件;
10、如檢測不合格申請人應按照補交費用通知書繳納費用;
11、實驗室向申請者提供檢測報告和CE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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