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授權代理:
為了保證上述CE標志認證實施過程中的四項要求得到滿足,歐盟法律要求30個EEA盟國以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指定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以確保產品在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的一致性;技術文件必須存儲在歐盟,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符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但已經貼上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如暫時從貨架上取下,或永久從市場上取下);貼有CE標簽的產品型號投放歐洲市場后,如遇歐盟相關法律變更或變更,后續生產的同類型產品必須相應變更或修改,以滿足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較低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較低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A:“內部生產控制(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介入。
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
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
維護與更新(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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