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E標志的型式
CE標志是由法語“Conformite Europeenne”首字母的縮略詞CE組成。其型式在93/465/EEC決定中作了統一規定,并在各新方法指令中使用。CE標志的型式必須符合圖2-1所示,其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如下。
a、CE兩字母高為20格、寬各為11格,筆劃粗細為3格,圓弧部分由兩個同心圓組成,即外圓直徑為20格、內圓直徑為14格:
b、“E"中間的一橫線長6格,居中(即通過圓的橫輕計算,上下各占1.5格);
c、CE兩字母在水平方向的相對位置正好滿足兩字母的外圓重疊,重疊部分為3格。
2.附加標志
根據合格評定程序,公告機構可以參與設計階段、生產階段或者設計和生產階段。若公告機構參與了生產階段,則應在CE標志之后加附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有時,可能會有幾個公告機構參與了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產品需遵循幾個指令時),此時,CE標志之后可能會附有兒個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
這樣,CE標志出現時,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沒有識別編號,這意味著公告機構未參與合格評定程序的生產階段,此時公告機構可能未參與設計階段(模式A)或參與了設計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模式B和模式C的組合)i第二種情況,具有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此時公告機構參與了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部真商島缺版出.個
當CE標志后附有識別編號,就意味著公告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a、產品特定性能的檢驗(模式Aal和模式Cbisl,公告機構參與生產階段)
b、產品檢查(模式Aa2或Cbis23)
c、生產控制階段的檢查和測試,評定產品的符合性(模式F、Fbis和G)
d、生產、產品質量保證或全面質量保證合格評定(模式D、E,H及其變形)。
對于加附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應由公告機構自己進行或其授權制造商或其確定的在歐盟的授權代理進行。CE標志和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可分開加俺,但要保持他們的聯合作用。
根據某些新方法指令的規定,為了提供一些特定信息,要求加附一形象文字或符號,如:表示熱水鍋爐能效的星形標志,表示電訊終端能否與公共電信網連接的標志等。這些標志屬CE標志的補充,但不屬CE標志的組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