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有如下幾種類型的CE證書:
(1)《合規性聲明書》,該證明書屬于自愿性聲明,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檢驗認證機構)發布,因此,可替換為歐盟格式的企業一致性聲明書。
(2)《合規證書》,這是由第三方機構(中介人或檢測認證機構)簽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上諸如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一致性聲明》。
(3)由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Body簡稱為NB)頒發的《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根據歐盟法規,只有NB有資格對ECType發布CEE聲明。
二、現有的鑒定機構類別如下:
類別一:國外權威機構,歐盟的公告機構,可頒發ECAttestofconformity《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書》(上文中所述)。如獲得由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Body簡寫為NB)檢驗并頒發的證書,企業就無需頒發"自我聲明",并由"指定機構"對產品符合性負責并受法律保護。
所以,對于由歐盟的公告機構(NotifiedBody簡寫為NB)頒發的CE證書,并沒有判定是否有效。就產品出口結關而言,此類檢驗機構出具的報告是有效的。對此類機構,如果其國內有檢驗實驗室,可在國內對產品進行檢驗,否則產品試驗就需運往國外。這類認證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但要得到認可。
第二類認證機構:國內測試機構同歐盟的公告機構合作的合資公司,這類機構依然可以如第一類認證機構一樣,能夠頒發具有NB號的EC Type證書。一般情況下,這類CE認證的測試工作都在國內的合資實驗室進行。這種證書的被認可程度同第一類。
第三類認證機構:由中國任何具有技術能力的試驗室進行檢測和頒發該試驗室的CE證書(上述第二種),費用低時間也相對少。但是,對于沒有獲得歐洲實驗室資格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CE報告或證書獲歐盟經銷商的認可程度低,經常有不被進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機構認可的情況發生。
一家制造商欲想使其產品通過CE認證,通常要滿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1.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在產品上加貼CE標簽。
2.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
3.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
4.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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